当前位置:首页 > 驰名商标 >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2-28 浏览次数:453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1、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颁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九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商标的美誉度情况;
2、商标持续使用和宣传的范围情况;三是商标受保护记录及是否曾认定为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事实。提供材料的内容范围则多种多样,涉及工商材料、税务材料、商业宣传材料、商品销售数据、市场评价材料及曾被保护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原则上,已注册商标提供证据材料从提出保护请求日(或被异议、被争议商标注册日)往前追溯至少三年,未注册商标提供证据材料从提出保护请求日(或被异议、被争议商标注册日)往前追溯至少五年。
3、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程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分为三个程序:一是工商行政认定,这属于工商部门主动认定方式;二是商标评审认定,主要在商标争议案件中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三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行政确权或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二、三两种认定属于应当事人请求认定的方式。
本案中,一审法院即从前述几个认定标准方面逐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评述,并参考了涉案商标曾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从而作出了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1、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2、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意义
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并不是一定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全类保护,而是要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围绕原有指定类别在相关其他类别上做扩展地保护,从而达到对驰名商标及其商标所有者的特殊保护。理论上讲驰名商标驰名程度越高,其被保护的类别范围越广。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就找心之达商标网。今天心之达商标网小编分享了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大家有其他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心之达商标网,心之达24小时专业顾问为您服务、快速找到您满意的商标、特价商标转让价格低至1999起,心之达商标网一站式商标平台,海量商标资源供您选择,选出您满意的商标。

关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心之达
客服专线 028-8546-5648

工作时间:09:00 -22:30

联系手机:18011342009

关注我们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申请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6-2021 成都之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蜀ICP备09001588号-2 客服邮箱:zerdoortm@163.com 或致电:028-85465648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