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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交易中涉及的相关法规(三)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1072
      德国《商标法》第2614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或维持注册中的商标使用的条件,并列举了商标使用的情形。该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满足真正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条件,且包括经所有人同意的使用、不改变商标显著性的使用、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容器上并只用于出口的使用。 商标转让交易中涉及的相关法规(三)       在商标权的取得上,德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保护产生于:1、一个标志在专利局设立的注册簿上作为商标注册;2、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一个标志在相关商业范围内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或者3、具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第14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4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以上规定,在德国,注册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权的撤销上,德国《商标法》第49条15规定,如果某商标在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内未投入使用,就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知道提起撤销请求之后,于提起该请求之前的3个月内使用商标的,不构成本法所指的商标使用。该条同时规定,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不当使用,在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被公众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属性或地理来源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注册。
商标侵权中,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16规定了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这实质上是从权利的角度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包括未经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等。此外,该法第25条17规定了由于不使用对请求权的排除,即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提出侵权请求之前5年内,没有进行商标使用的,则该商标所有人无权请求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也无权提出销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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