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权的撤销上,德国《商标法》第49条15规定,如果某商标在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内未投入使用,就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知道提起撤销请求之后,于提起该请求之前的3个月内使用商标的,不构成本法所指的商标使用。该条同时规定,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不当使用,在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被公众误认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属性或地理来源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注册。
在商标侵权中,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2)款16规定了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这实质上是从权利的角度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类型,包括未经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等。此外,该法第25条17规定了由于不使用对请求权的排除,即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提出侵权请求之前5年内,没有进行商标使用的,则该商标所有人无权请求禁令救济、损害赔偿金,也无权提出销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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