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的维持方面,美国坚持严格的真实使用原则,不使用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在美国范围内、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持续不使用有关的商标,并且没有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未来恢复使用的意图,就构成一个表面确凿的证据,表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意放弃了该商标”。由此可知,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维持仿冒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使用必须使得商标产生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关于商标侵权,美国商标法第32条第1款列举了两类侵权使用的方式:“一是在商业行为中,仿冒注册商标并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贩卖,或为贩卖而陈列、散布或广告,足以使购买人发生混淆;二是将仿冒注册商标并使用于标贴、标识、印刷物、包装、包纸、容器或广告上,供商业使用,或意图供商业使用而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贩卖,或为贩卖而陈列、散布或广告,足以使购买人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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