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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涉及的相关法规(一)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896
      Trips协议中没有涉及商标使用的概念,但在商标注册、商标的维持与撤销、商标侵权的规定中都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内容。其中第15条第1款和第3款8规定了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该规定肯定了使用对于商标注册的影响,即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也可以“由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但是该规定并未承认使用必然取得商标权,“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条件”。 商标转让涉及的相关法规(一)       Trips协议第19条9是商标维持与撤销程序中对使用的要求,该条规定在要求以使用维持商标注册的国家,撤销商标注册需满足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的条件,在商标所有权人控制下的他人使用商标的也属于商标使用。由此可知,Trips协议认为三年不使用不是丧失商标权的绝对必要条件,如果商标权人可以提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或存在商标权人控制的商标使用行为,均可排除商标被撤销的危险。
Trips协议第16条10是对侵权使用的规定,该条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专有权,规定了“在贸易过程中”的三种侵犯商标权的使用行为:1、在相同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标记,推定侵权;2、在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的;3、在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与商标所有权人产生联系,损害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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