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认定,570箱“汾酒”共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11种、650560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汾酒”。
左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扣押在案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由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法官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法官说法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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