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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593
      假冒注册商标低成本、高回报,短期看来恰似是“商机”。殊不知,该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收获“判刑+罚金”。近日,某男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我院依法判处刑罚。案情回顾 假冒注册商标,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2020年12月,被告人康某某向吕梁市汾酒酿酒有限公司低价购买散装白酒,向从事个体酒瓶回收的吕某某购买汾酒酒瓶,通过与街头小广告联系并购买假冒53度玻璃汾酒、53度出口汾酒的商标、瓶盖、包装纸箱,后在自己家羊圈内进行灌装、贴标、打包,共灌装假冒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共计570箱。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康套某某欲将上述假冒的汾酒以每箱85元、共计人民币4845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未及售出,在运输途中被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支队六大队民警在和顺主线收费站全部查获。
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认定,570箱“汾酒”共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11种、650560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为不合格“汾酒”。
左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扣押在案的53度出口汾酒240瓶、53度玻璃汾酒6600瓶,由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法官提醒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法官说法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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