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上海三中院副院长谢闻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芬芳、程亭亭共同组成合议庭,谢闻波、程亭亭居家开庭,曹芬芳在法庭参加开庭。公诉人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已取保候审)及其辩护人均居家参加庭审。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于2018年4月起,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6家店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从网站、微信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LV、NIKE、ADIDAS、PUMA等72个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曹某的仓库内查获12件带有LV、ADIDAS、NIKE、PUMA等商标的商品。经审计,曹某的销售金额达75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400余元。2021年11月18日,民警至曹某住处向其询问相关情况,曹某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上海三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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