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公安机关在陈某的仓库内查获34件带有CHANEL、FENDI等商标的商品。经审计,陈某的销售金额达298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6000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公安民警至其住处询问相关情况时,能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心之达小编转载,心之达商标网在此之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文章,目的是服务于心之达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享受更优质的服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