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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在正式离婚之前已经注册了多个大S相关商标,离婚后商标权应该归谁?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841
      夫妇俩,最后还是分道扬镳。年初以来,大S单方宣布离婚,到汪小菲V博表态,之后又传出汪小菲改动态,一直关注汪小菲的婚姻状况,大S一直关注她的婚姻状况,直到汪小菲公开表示自己不会再离婚。 汪小菲在正式离婚之前已经注册了多个大S相关商标,离婚后商标权应该归谁?       11月22日,据台媒报道,艺人大S徐熙媛与汪小菲在11年前结婚生变,本月初大S委托律师赖芳玉向台北地院诉请离婚,对此,大S通过法官调解,就如何分配财产和子女的监护权等问题,通过律师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两人已决定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将来会成为一位好朋友。以下是台湾媒体获得的声明全文:
向所有关心汪小菲先生和徐熙媛女士的朋友们致意。
谢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汪小菲和徐熙媛女士的喜爱与支持。经汪小菲、徐熙媛女士认真考虑、审慎考虑后,决定以和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已于近日办理了有关手续。
汪小菲先生和徐熙媛女士能够在缘分中相识,一起度过一段快乐而又美好的时光。就算现在选择分离,也很感激对方的付出。过去,就像夫妻一样携手前行,将来,两人会以父母、朋友的身份快乐相处,也会继续共同养育孩子,给孩子们全部的爱和陪伴。
但愿媒体和大众能尊重双方的选择,同时又避免给双方及家属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恳请双方给予更多的私人空间。
这一消息一发出,立刻就吸引了无数吃瓜群众。
很多网民都说,两人11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也算是可以预料的。
这句话叫做:“解怨释结,更莫相恨。一不二宽,各生喜乐。”
虽然两人分道扬镳,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双方都能找到各自的幸福,不必在网上争论两岸的问题。
但想起来还是挺让人惋惜的,当初作为“宠妻狂魔”的汪小菲在与大S结婚后,还砸下了3.5亿元,在台北开了一家饭店Shotel。
不言而喻,这家酒店的名字也已被申请注册为商标。
从企业查查平台上可以看出,北京合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申请“SHOTEL”“HOTELS”等商标,国际分类为第43类-餐饮住宿,第33类-酒类。
为何处于无效状态?
商委会最终裁定驳回了对商标权注册申请的复审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合尊置业也注册了一大批“姐妹聚会”商标。据介绍,《姐妹聚会》是范晓萱、小S、大S、阿雅等人唱的一首歌。
那汪小菲是不是已经申请了和大S相关的其他商标?
一定要有啊!
据悉,汪小菲持有北京合润麟食品有限公司92%股份,其旗下的茶饮品牌不仅宣布大S为代言人,还曾申请注册“S茶”“茶S”商标。
但是以上所提及的这些商标,都已经处于无效状态。
对于被否决的理由,也许是不显眼,还是构成近似商标,总不至于包含不良的社会影响?
有趣的是,汪小菲的谐音商标还是全部注册成功,据企业查查平台显示,北京合众思壮公司申请注册了7件“汪小菲”商标,并成功注册了7件“汪小菲”商标,并成功注册为“汪小菲”。
尽管如此,与大S相关的商标并非一个也没有注册成功,北京合尊置业公司在餐饮住宿、酒类、方便食品的国际分类上也申请了3件“徐徐酒店”商标。
自然,在以上几个商标中,也许有一部分将在未来迎来“新生”也说不定。
因现已有台媒曝光,汪小菲以大S名义开饭店“SHotel”或将更名为菲行商旅。
经过商标搜索,在没有找到“菲行商旅”商标的注册信息的情况下,这就意味着汪小菲还有机会可以在公司的名义下申请。
11年的婚姻说散了,尽管他们不必为上述商标的归属而烦恼,但双方还是有一笔不小的经济账要算。
据台湾媒体报道,汪小菲和大S将以大S名下六亿多元(新台币)豪宅,及汪小菲「Shotel」3.5亿(新台币)资产,加上保守估计约10亿(新台币)财产。
当前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和子女将来的相处方式等问题进行调解,法官主持已经达成共识,或许不久之后,他们将宣布离婚调解的结果。
无论结果如何,这一点必然是在双方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谈得很好,不会有太多的你死我活。那假如总是谈不拢,婚后的财产还怎么分配?
离异分家的事,蜗牛纳也说不清,这里面的门道太多,还是要找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分析。相反,商标的归属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下。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家庭财产形态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一般来讲,离婚后商标权归属谁来决定,就让双方自由协商。
若当事人以公司为商标注册人,则不存在夫妻共有的问题,这种商标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只是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其中一方希望继续拥有公司产权,并对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予以适当的补偿。
如一方请求法院裁定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另一方不同意使用,则有得扯了,尤其是当事双方对该商标的形成和驰名作出了贡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准许其使用?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可以单独使用该商标,以获得经济利益,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使用。
实际上,许可他人使用是商标权的一个方面,由于属使用权,法院可依据民法的有关理论作出判决。
在此再次介绍一下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它主要有两种:一是独占使用许可,二是一般使用许可。
在专有用途许可中,许可人具有专有性和专有性,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他人。若夫妻双方离婚后均享有商标专用权,一方允许他人独占使用,另一方不得在同一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更不用说许可他人使用。
所以实践中,最好以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所有者,以免发生法律冲突。就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标可以归继续经营的一方而言,因其所带来的利润巨大,对另一方可以给予较大比例的补偿,或者对注册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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