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系全国知名移动互联网公司,享有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日头条”商标所使用的“今日头条”手机应用程序为提供综合新闻资讯类移动终端应用。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商标经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依法应获得跨类保护。二被告行为侵犯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权,并因此获得巨额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给字节跳动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今日头条”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食为先”却多滴在天猫旗舰店像顾客展示突出文字“今日头条”等近似字眼,法院认为“食为先”属于明知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却故意为之,属于恶意侵权,如果“今日头条”不是驰名商标,“食为先”的意见是会被采纳的,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所以问题就出现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