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和公司声称获得“永和豆浆”第9862735号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逸香缘饭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中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的字样,并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中查询到名称为"永和豆浆"的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侵犯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向法院提及诉讼,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快公司认为美团网上的信息是商户自己提供,作为平台方,已尽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逸香缘饭店认为,其使用"永和豆浆"具有合理理由;且豆浆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永和也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法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认为,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在该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逸香缘饭店在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字体相同的"永和豆浆"字样并非标识黄豆来源所必须,加之逸香缘饭店还在餐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案,故其对"永和豆浆"的使用并不构成正当使用。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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