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商标是与资本主义输入一起产生的。在受西方经济影响较深的沿海地区,因西方工业文明的影响,企业为了产品出口和防止假冒,在商品包装上打上“商标”字样。
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这一现象在广东、上海、天津、宁波、大连等地已非常普遍。我国近代商标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列强为侵占中国市场、保护自身利益而形成的。随着西方商品大量输入,西方列强担心商标被仿冒,为保护自身利益,他们要求清政府推行商标法律制度。同时,商标是西方近代的品牌营销手段,他们往往通过品牌识别强化产品竞争力。当时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纺织品、机械、染料以及日本的火柴和药品,在中国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份额,并出现了一批知名商标,如英国线团商标链条、洋布商标金玉缘,德国染料商标阴丹士林,法国帽子商标永兴,日本药品商标仁丹、毛巾商标铁锚,美国美孚石油商标鹰牌等。
在西方列强干预下,清政府出台了商标管理法规。19 世纪 40 年代,由南北通商大臣对商标进行登记管理;1903 年 7 月,清政府成立商务部专管商标登记备案;1904年8月4日,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