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抱回起源于著名的案件,1584 年“JG 诉山姆福特案”(JG v.Samford)。案情是:原告是一名布商,其在英格兰西南部的城市—格洛斯特郡生产销售羊毛衣服已经 12 年了,他在制作的衣服上标有“J.G”字母以及一个称为“塔克”(Tucker)的手柄标记。
由于物美价廉,原告的产品在格洛斯特郡和英格兰其他城市都享有良好的商誉。许多顾客只要通过衣服上的标记就能习惯性的购买原告的产品,而不需要仔细的检查。近两年来,被告在自己制造的质量低劣的衣服上也同样标注“J.G”字母和“塔克”标志。
被告的行为一方面混淆了消费者的购买决定,降低了原告的销量;另一方面,原告因此收到众多投诉,消费者因为购买了这种劣质衣服而改变了对原告之前的良好印象。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起诉讼被后世描述为“商标保护来源于欺诈”之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