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王者”,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商标注册人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此,法院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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