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给苏某下订单后,苏某就将电子烟的图片样式发给梁某,梁某给出电子烟产品所需的物料,再由苏某出钱联系供应商购买物料,并找印刷厂印制客户所需品牌电子烟的商标标识。电子烟生产出来之后,由梁某把成品发货给苏某的客户。同时,梁某也会把电子烟成品卖给自己的客户。
2021年5月起,苏某在未取得多个外国品牌电子烟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下,接受客户订单,购买电子烟物料配件、包装盒运送至梁某的加工厂生产电子烟。梁某在明知苏某无相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按苏某的订单要求大批量生产多个注册品牌的电子烟成品。
2021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梁某的加工厂内当场查获多个注册商标标识的电子烟成品3.3万支,电子烟配件、带注册电子烟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一批。经查明,梁某非法生产39万余支电子烟成品,非法获利12万元。其中,苏某向梁某的无证电子烟加工厂下订单生产假冒商标电子烟51万余支,实际非法生产31万余支电子烟成品,假冒3种电子烟品牌的商标,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日前,港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苏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生产带相同标识的同类型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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