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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撞脸“东阿阿胶”,侵权!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次数:847
      阿胶作为一味著名的中药,具有补血、滋阴、润肺、止血的功效,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近年来,涉阿胶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并引发大众关注。 包装撞脸“东阿阿胶”,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与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认定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两家公司在阿胶产品上使用与“东阿阿胶”牌阿胶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南京同仁堂公司等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余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阿胶包装引发诉讼
东阿阿胶公司表示,其系国内最大的阿胶及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东阿”“东阿阿胶”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0年9月,东阿阿胶公司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更换为铁盒包装,并就该产品包装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经其长期使用与宣传,该包装、装潢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商业价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东阿阿胶公司发现,郑州冲锋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冲锋舟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片。该产品包装显示,保定赛行阿胶有限公司(下称赛行公司)为生产单位,南京同仁堂公司为总销售。东阿阿胶公司认为,南京同仁堂公司、赛行公司、冲锋舟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家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东阿阿胶产品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从而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东阿阿胶”牌阿胶的包装均为黑色长方体扁铁盒,且大小大致相当,盒体各角采用倒圆角设计,盒盖表面均有规则凸起底纹,盒盖上均有较宽红色矩形竖条,矩形竖条上均以竖排形式、黑色较大字体印有产品名称。虽然红色矩形竖条在盒盖上的位置存在差异,且红色矩形竖条上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不同,但两者在整体形状、材质、黑红颜色配比、文字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赛行公司和南京同仁堂公司共同生产了赛行阿胶片,并由南京同仁堂公司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赛行公司、南京同仁堂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余元。
释明法理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南京同仁堂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的涉案商标、包装、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阿胶产品与阿胶片分属药品和保健品类别,一般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胶产品和阿胶片虽分属药品和保健食品,但二者名称极为相似,在原料、消费对象方面存在重合,在功能、用途方面亦存在密切关联。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容易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可认定二者构成类似商品。经比对,被诉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形状、颜色配比、主要文字的布局等方面均与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仅在盒盖上的商标及产品信息及盒盖底纹等方面的细节设计存在差别,但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考虑到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经多年使用、宣传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南京同仁堂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被诉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在此情况下,被诉商品及网店中使用其他商业标识并不足以阻却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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