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北京机智过人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其“机智过人”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及抢注其知名节目名称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79690号“机智过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在先申请的重要性,虽然商标被抢注,国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异议、无效等手段来争取挽救,但这些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与精力,而且最终结果还不一定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所以,还是建议,商标能早点注册千万别拖,正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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