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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免他人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443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哥弟真好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杨某,北京空间转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赔偿哥哥公司4.9万元经济损失和5000元合理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合理避免他人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哥弟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第3074655号和第5680526号哥弟GIRDEAR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哥弟GIRDEAR品牌产品因其独特的风格和优良的质量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经过大量的广告投资和高质量的市场表现,该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未经许可,杨在其网上商店擅自使用所涉及的商标进行宣传,侵犯了所涉及的商标的专用权。空间转换公司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未能对杨发布的商品信息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命令杨消除影响,第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杨某辩称,被起诉网店使用的商标是动感兄弟,已获得相关授权,不构成侵权;他不知道被控侵权行为。收到起诉后,产品被下架,店铺已关闭。
空间变更公司辩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只提供网络服务,未实施侵权,已履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哥弟公司经授权取得所涉商标的独家许可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保护侵权行为的权利。杨在被起诉商店使用的标志与所涉及的商标相似,与所涉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侵犯所涉商标的权利。虽然杨获得了动态兄弟商标授权,但商品中使用的标志与商标不同,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空间变更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已履行平台运营商的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品交易模式从线下延伸到线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日益成熟活跃。此外,随着短视频、直播等新兴产业的兴起,视频带货、直播带货也成为热门产业,由于流量高、利润大,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
在视频和直播中,为了展示和指出商品或服务,不可避免地需要介绍和展示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和商标。标志的使用直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属于商标使用。此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志,使公众混淆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经他人许可获得商标授权的,还应当在许可期限、地区等授权范围内,在相应的商品类别标准化使用授权商标,不得变更授权标志,附加其他商标商誉,否则属于侵权范畴。因此,即使商业模式正在翻新,企业仍需要遵守商业规范,合理避免他人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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