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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加盟合同仍使用他人商标侵权!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2-17 浏览次数:441
      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成功调解了一起商标侵权责任纠纷。2016年4月,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合同,授权被告张某通过加盟方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经营。2020年6月,原被告签署终止合同协议,同意被告张某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特许经营标志和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标志。后来,为了保持业务的连续性,被告张继续使用原告公司的内部装修、用品、用具等标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犯了其商标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终止加盟合同仍使用他人商标侵权!       经调解,被告意识到其侵权行为,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原告允许被告继续使用购买的电磁炉、碗、盘子和其他餐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三条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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