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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火锅店老板:要把招牌加回去。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1-13 浏览次数:856
      由于成都“五阿婆火锅店”的招牌上包含着“青花椒”三字而被诉的商标侵权一案今天尘埃落定。一月十三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正当用途,不具有鉴定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初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 成都“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火锅店老板:要把招牌加回去。       2020年11月,12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因其名字中含有“青花椒”字样,起诉数十家四川饭店侵犯商标权。这就是成都“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中的一种。初审,五阿婆火锅店老板邹利勇败诉,被判赔偿30000元。
初审:侵犯商标权。
“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以“侵犯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判决,五阿婆火锅店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五阿婆火锅店的老板邹利勇并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只是小本生意,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惹上官司。输了一场比赛后,邹利勇挖去了招牌上所有“青花椒”的字眼,遮住了。
初审判决生效后,邹利勇与同一家商店老板一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于1月13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报记者李照摄。
第二审:“青花椒”系正当用途。
一月十三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在法庭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公司系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均为有效期限,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法享有权利。非经授权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
另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符合其显着性。商标权的作用在于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应具有明显性。麻椒一种植物果实,及其制成的调味品,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中的调味品而闻名,成为川菜中不可缺少的成分,也是川菜特有的风味。
把“青花椒”注册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认为其有一定的显着性,能起到区分服务源的作用。但是,由于饮食服务与菜肴调料之间的自然联系,使得带有青花辣椒标志和特色菜谱在识别界限上存在细微差别,极易混淆,极易降低其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几乎难以发挥作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所用的“青花椒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实际上还强调了“青花椒”是其菜式的口味和特点,它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较高的识别度,可用作调味品的“青花椒”则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在店招上标注特色菜名称是餐饮业的惯例,尤其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都用“青花椒”字样,有关人士对此已习以为常,认为这道菜包含了青花辣椒调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都要遵循诚信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进行正当使用和经营,不得有干涉和禁止。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解释:双方商标“有明显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对同一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为竖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图案构成。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招贴标志是“邹鱼匠青椒鱼火锅”,店招上所含的“青花椒”标识虽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所含的“青花椒”字样及文字相同,不过,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前却将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附在了“青花椒”字样,后缀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和“鱼火锅”在字体、字号、颜色、高度、字距等方面保持一致,不是单独的显色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合用,其涉案注册商标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显著差异。
第二次审判的现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采用“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是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运用于“鱼火锅”前,向公众完整、清楚地表达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椒鱼火锅,标牌所含的“青花椒”是其所提供的特色菜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用途。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火锅,不会对有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他对新京报说,自己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回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原来的招牌上“青花椒”的“青”重新加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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