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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或与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2-18 浏览次数:446
      链接是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之一。没有链接,互联网将面目全非。设置链接并不总是损害被链接的人的利益。相反,被链接的人甚至可能从链接中受益,因此链接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然而,根据链接的不同方式或内容,链接也可能成为实施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在实践中,与链接相关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深度链接。 商标侵权或与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深度链接或深度链接(deeplinking)是指设接设置者绕过他人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他人网站的深度页面。对于网络用户来说,深度链接的优点是可以直接找到所需的信息,而不需要先访问被链网站的主页,然后深入找到所需的信息。
纵深链接可能有两种方式:加框链接和非加框链接。加框链接是通过使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框被链网页的特定内容,只有被框的内容显示在用户面前,而其他内容,尤其是被链网页的地址栏,则被框覆盖,使得被链网页和设链网站在外观上完全融为一体。无框链接是指不使用技术手段截取被链网页的部分内容,而是充分显示被链网页的全貌,包括被链网页的地址栏、广告等。无论设链人是使用加框链接还是不加框链接,如果纵深链接的整体效果是使网络用户在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产生混淆,即误以为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关系,或误以为被链网页来自设链网站,则当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纵深链接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在设链人使用加框技术时,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可能会发现混淆。
纵深链接即使不会引起混淆,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在什么条件下,纵深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值得研究。如果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设链人可能会通过纵深链接拦截可能访问被链网站的用户,并因网站访问量的减少而降低被链网站上的广告的效果,从而损害被链人的利益。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为代价(增加设链网站访问量或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没有竞争关系,设链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毫无疑问。纵深链接是互联网上常用的一种技术手段,极大地方便了网络用户获取信息。这项技术在使用中的任何限制实际上都会限制公众从这项技术中获得的利益,因此纵深链接的限制范围不应该太宽。笔者认为,当设链人与被链人之间没有竞争关系,或者设置网站为非商业性时,无论是否设置深链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都可以调整,无论是否可以适用链接作为侵犯链接作为不正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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