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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和许可。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1077
      (一)商标权转让。 商标转让和许可。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自己的意愿,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称为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转让,即转让人通过签订合同向受让人转让;继承转让是由于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其商标专用权依法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注册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商标转让注册申请手续。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份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发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返还原《商标注册证》。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具体手续。经商标局批准公告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可以确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能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商标转让给商标。
这里提到的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两者都可以作为企业间无形资产转让。未注册商标,如果在使用中有一定的市场信誉,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转让。在普通法系国家,这样的商标可以获得普通法商标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我国《商标法》未提及。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时,必须附有相应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转让人转让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
5.如果商标所有人已经允许他人使用该商标,则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因转让而侵犯被许可人的利益。
商标局不予批准或者驳回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二)商标权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证是租赁商标的合同形式。《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质量条款在商标许可合同中非常重要,被许可人必须与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保持一致,这是商标保护制度的前提。盲目使用许可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损害许可人的名牌声誉。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商标权不允许强制许可。这不仅是《知识产权协的规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强制干预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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