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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吃商标应该如何正确保护。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293
      日前,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在其注册的“逍遥镇”商标案中,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商标侵权案中,陕西“西华县”商标侵权案中涉及到一些注册商标的“逍遥镇”商标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特色小吃商标应该如何正确保护。       地方性小吃的商标,既可以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商标不同性质,其受保护的程度和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不同。所以,应注意区分地方特色小吃商标不同类型对应的不同情况,分别考虑其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具有地理特征属性的地方小吃商标,行业协会不应以普通商标的形式进行注册并从中牟利,而应由合法的协会组织注册为集体商标或商标证明商标,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原因就在于,地方特色小吃是传统饮食文化特征的凝聚积聚与继承,除可能涉及商标利益外,也关系到相关民众对其加以利用的实际利益,甚至相关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因此,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保护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商标使用与商标维权的关系,商标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商标行业利益与经济形态的关系。
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之一。商标权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充分的法律保护。品牌的运用是商标价值的实现和商标法的价值体现,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成为商标法规范的对象。特别是地方特色小吃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特别要注意消除对其中核心资源公有地名、一般名称、功能描述特征的不正当注册,对恶意抢注、囤积牟利等商标注册,即使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正当注册,也要给予商标使用留出充分的便利,使商标在先使用者中占有一定的空间。
“商标”是商标生命之源,它贯穿于商标法的始终。但商标维权是权利人为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而寻求的法律救济行为,正当合理的商标维权应受到支持。地方性小吃的商标维权,应该是商标权利人对侵权人的维权。若属于非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受让行为,而其商标维权属于“商标维权逐利”,则应思考其维权是否正当,对其“维权逐利”行为进行思考。目前,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价值实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非执行主体的“维权逐利”现象已经从专利领域向商标领域扩展,应认真考虑其创新社会和商标的重要性。
包含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带有强烈公益属性的私权,它具有强烈的公益属性。商标权财产权的私权,是由商标权的实际使用、商业投入和商标权积累而来的。地方性小吃并不是某一企业或某一组织的私创、私家信用,而是在历史地理文化传承中形成的现实利益。当地特色小吃名称若成为注册商标,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商标私权保护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如何在其中协调商标利益,它事关人民和消费者的实际利益,需要相关管理者发挥智慧、借鉴经验,更需要有关裁判机构依法办事。
地方特色小吃商标不能异化为某一组织或某一地方机构的产业利益,而应从有利于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角度作出利益分配和制度安排。地方特色小吃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不能简单地套用商标法的原则规定,而应考虑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特殊制度安排。若能科学、合理地运用商标制度,将能极大地降低消费者对饮食文化的寻觅成本,从而激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特色小吃品牌信誉,从而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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