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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违法行为,通配电子烟维刻被罚款1000元。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284
      11月23日,根据企业调查数据,通配电子烟维刻运营公司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1000元罚款。 由于商标违法行为,通配电子烟维刻被罚款1000元。       根据有关公告,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六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知。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并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检验标志,但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六)具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或产地;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其他不良影响有害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构成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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