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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顺大药房注册微信商标被判无效 公司目前已被注销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225
      昨日,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顺大药房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5399号)。 江西天顺大药房注册微信商标被判无效 公司目前已被注销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具备“微信” APP或软件的特质,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顺大药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另外,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进而破坏腾讯公司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固有联系,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后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故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有两点,一是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与核准日均在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天顺大药房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药药品、生物制品零售等。陈芝萍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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