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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W!上海首例商标处罚!恶意侵权商标权将受到重罚!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711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全力支持原告300万诉讼!这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300W!上海首例商标处罚!恶意侵权商标权将受到重罚!       一家外国对方生产和销售的同一健身器材侵犯了注册商标,一家外国企业来华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国内一家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外,还要求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
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积极探索了新《商标法》实施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的确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假冒注册商标。
原告的一家外国公司抱怨说,该公司主要从事体育器材的生产和销售,促进健身课程,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的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中注册了相关商标。
通过广泛销售健身器材、组织和推广相关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盛誉。
然而,原告发现,2018年3月,被告在展会上销售并使用了相关商标的同一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销售等方式进行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商品类别与原告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多次犯禁,重罚严惩。
事实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原告发出警告函后,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
鉴于其重复侵权,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300万元。
被告则辩称
原告在涉案商标注册后未在中国开设专卖店,也未授权代理商销售相应商品。因此,原告未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国使用涉案商标,无法与该商标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此外,市场上还有许多银行间竞争对手生产相同的产品,被告正确合理地使用所涉及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利的侵犯。
惩罚性赔偿为什么?
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提高侵权成本,扭转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局面,有效减少侵权的发生。
但即使放眼全国,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判定高额赔偿的案件并不多。
制度的两个条件很难确定:
首先,很难确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严重的侵权情节;
二是很难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利润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
探索判罚意义重大。
这一次,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的确定。
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持续加强甚至法治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意义重大,经过原告及其合作伙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可以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
被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最后,被告的侵权利润在101.7万元至139.5万元之间。
同时,新《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利润和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而且被告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恶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求,法院最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三倍比例。
由于侵权利润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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