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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小厨娘”商标,被判赔200多万元。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次数:1104
      擅自使用“小厨娘”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后果非常严重!日前,南京一家餐饮企业以“金陵小厨娘”等名义招揽生意,法院结合其经营收入等证据,最终判赔200多万元。 擅自使用“小厨娘”商标,被判赔200多万元。       "小厨娘"控告商标侵权,索赔200多万元。
本案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小厨娘”连锁餐馆几十家,1998年“小厨娘”商标被批准注册,是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公司发现,在日常经营中,有不少南京餐饮业打着“小厨娘”的旗号,“金陵小厨娘”就是其中之一。据原告证据证明,“金陵小厨娘”有3家连锁店,成立时间在2014年至2018年之间,2015年被批准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商店门口的招牌、商店的装潢、员工服装、菜单、宣传画等等,都有“小厨娘”的字样,地图APP软件上都有“小厨娘”的字样。与此同时,网络外卖服务平台上的这三个商店也被消费者称为“小厨”餐馆。三家商店面积在300-500平方米之间,餐位在150-250间。
该公司认为,利用“金陵小厨娘”招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餐馆餐位数、上座率、餐饮行业利润率估算,提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的诉请。
酒店挂上了“金陵厨娘”的招牌,商标被宣告无效。
本案审理中,被告抗辩称,“金陵小厨娘”是合法注册的商标,被告餐饮企业的创建者是在南京出生的女厨师,以此来创立“金陵小厨娘”商标,不攀爬侵犯小厨娘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不认为自己有侵权行为。与此同时,被告还对“小厨娘”提出的侵权内容,如店铺门头样式、对外宣传名称等,以及索赔金额提出异议。本案中,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金陵小厨娘”商标。商标局审阅后,认为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宣告“金陵小厨娘”商标只能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由于这一无效宣告,“金陵小厨娘”商标持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后二审也被驳回。
判决:对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完全支持原告的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在被告使用“金陵小厨娘”前,“小厨娘”商标已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指控人位于商店门口、玻璃门腰板、洗手间标志、安全警示牌、工作服装和菜单中所用的“金陵小厨娘”标识,与小厨娘食品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从消费者对其称呼中所用到的是大同小异。根据《金陵小厨娘》的开店时间和商标的实际注册时间,在被许可注册之前,被告已经实际使用了“金陵小厨娘”商标,并在获得许可之前实际使用该标识从事餐饮经营,侵犯了小厨娘公司的注册商标。法庭同时认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金陵小厨娘”商标无效判决后,被告一方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请求撤消裁决;另一方面,一直在同类别申请“金陵小厨娘”“古都小厨娘”“金陵小厨娘”等商标,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被告人擅自使用“小厨娘”名称,引人误解为小厨娘提供餐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从品牌、品牌、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规模、侵权行为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厨娘209.2万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现在,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我省9个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等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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