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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鱼葛烤活鱼不是诸葛烤鱼(鱼),餐饮公司商标侵权被判赔偿。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8-29 浏览次数:475
      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兴梅饮食有限公司和运营平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兴美餐厅使用烤鱼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诸葛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判决第二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这个鱼葛烤活鱼不是诸葛烤鱼(鱼),餐饮公司商标侵权被判赔偿。       原告诸葛公司表示,诸葛公司是一家集餐饮文化研究和传统餐饮为一体的现代餐饮连锁企业,是重庆餐饮龙头企业之一,也是重庆30强连锁企业之一。诸葛公司拥有第11089476号诸葛烤鱼商标和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通过餐饮连锁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加盟连锁和直营连锁,是唯一一家将连锁店开到国外的烤鱼企业,诸葛烤鱼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美食。
诸葛公司发现,兴美餐厅在商业运营中使用的商业标志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有权,削弱了诸葛公司与涉案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和唯一方向,减少了诸葛公司的商机,挤压了诸葛公司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导致诸葛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是国内知名酒店餐饮生活服务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为兴美餐厅在网络平台上为不特定群体提供餐饮预订服务,为侵权提供便利,构成侵权。
被告兴梅餐厅辩称,兴梅餐厅成立于2010年,一直使用诸葛烤活鱼的店铺招牌。与涉案商标不同,从未听说过涉案商标,也没有模仿诸葛公司的口味、装修和管理模式;兴梅餐厅规模小,经营状况差,诸葛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过高。
被告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是一个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显示的信息来自商家或消费者编辑。三快公司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也不是交易主体,与被诉侵权无关;同时,三快公司没有收到诸葛公司的有效通知,不知道侵权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兴美餐厅的店铺招牌由鱼形图标和葛烤活鱼字样组成,其中葛烤活鱼是招牌的显著部分,与涉案商标的诸葛烤鱼和诸葛烤鱼进行比较。前者使用繁体字,添加活字,但发音和意思基本一致。只有字体不同,构成相似,都用于餐饮服务。其次,虽然梅餐厅主张自2010年起使用涉案店铺招牌,但只提交了2016年微信朋友圈截图。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适用条件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在先使用。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一经批准注册,将受到《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商标权不仅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然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仍然存在例外,如本案涉及的在先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在先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必须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和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前;二是类别条件必须用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三是商标条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一定影响力;第四,范围条件,用户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先用人才能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其附加标志与注册商标不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先使用者对商标有在先使用的利益,但要维护商标法下注册商标的权利,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有一定的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在先使用抗辩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应该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才能有效地证明在先使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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