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眼查APP,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案号(2021)川知民终566号,审理法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由上诉人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案关联的一审判决,原告山西兴化村汾酒厂有限公司诉说,被告汾泉公司制造展销的汾曲、青花、老白汾泉等商品使用了类似汾酒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查明并作出判决后,立即停止在汾曲(53%vol,42%vol)青花(53%vol)老白汾泉(53%vol,45%vol)上使用侵犯第15092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酒瓶、酒盒包装或装潢;被告汾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90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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