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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花之秀的母公司因使用“金银花”而被判商标侵权。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205
       蒂花之秀的母公司因使用“金银花”而被判商标侵权。       

金银花(又名忍冬花),中药名,用途广泛,清热解毒,气味雅致,被广泛用于医药及日化产品。近日,关注到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引发了业界的争议,这起案件与“金银花”有关。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旗下的著名品牌Timothy因在一款花露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金臣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的一款知名品牌TimothyHoldingsLtd。

最后法庭支持了上海碧丽的申诉,判决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停止销售,并赔偿上海碧丽15万元。虽然名臣健康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但二审仍支持上海碧丽,驳回名臣健康的要求。
01为什么被判侵权?
为什麽引起争论?
其原因在于,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不像以往那样处理,而是在同一个原料名称上“撞车”。
被告在上海碧丽公司提供的注册号为603857的商标“金银花”(下图所示)是一种竖排、黑白分明的字体,涉及的商品有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等。
而且名臣健康被告侵权的产品——蒂花之秀金银花露水,从产品外观上看,上面显露出“蒂花之秀”商标,其次“金银花”虽然是字体,但其位置上下错落,绿色镶白边,字体与上海碧丽之秀商标显著区别。
从表象上看,除了“金银花”这三个词本身相同外,它们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为什么法庭仍然判决名臣健康侵权呢?
上海碧丽的“金银花”商标,虽然是文字商标,但却是一种设计艺术字,整体呈竖排排列,笔画相互勾连,富有美感。核准注册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权利人在取得该商标后进行了使用宣传,结合“金银花”商标的设计美感以及相应的宣传使用历史,应认定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在使用中加以宣传。
该法院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金银花露水”是普通商品名称,而且在这款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的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明显地区分开来,按大小比例判断,名臣健康的使用方式会使公众混淆,侵犯了上海碧丽商标权。
02原材料商标还能用吗?
也许有人要问,那么如果那些原料注册了商标,其他人还会使用吗?
根据调查,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一)本商品只具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㈡只有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㈢其他缺乏显著特点。
但是,上述标志在使用后具有明显的特征,且易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注意本条款)
这次案件的主角——金银花,作为植物通名按律不能构成注册商标。
此外,名臣健康公司还提出,上海碧丽的603857商标被指定在第三类化妆品中直接标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没有商标的显著性。而上海碧丽在2011年4月13日,2013年11月8日,2015年2月2日,2017年6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第三类商标,均被商标局以“金银花”直接表示的“金银花”商标,均被商标局以“金银花”为理由对其进行了3级商标申请。
但是第603857号商标仍然在上述的有效期内。资料显示,上海碧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12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尽管此后上海碧丽商标申请被驳回,但目前该商标仍受法律保护。
这就是说,根据案件法庭的裁决,这类已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料商标,他人使用也可能导致侵权,请各位谨慎对待。
03总结。
其实,像“金银花”这种植物原料注册为商标的并不是一个例子,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云南白药、三七等。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商标能成功注册,注册时间早,审批也没有现在严格,这就造就了这些“百年老字号”。
虽然,蒂花之秀在国内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人们在购买蒂花之秀这款花露水的时候很难忽视放在标签头的四个字,但这次蒂花之秀却是栽在“金银花”商标上。
但是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这种情况将越来越少。可发现,随后上海碧丽申请再次“金银花”商标时被驳回。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这个案例可以说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商标注册,我们呼吁让原料回归原位,不再成为某一品牌的专属商标。较早时更希望看到不规范的商标注册情况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让“金银花”重新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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