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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商标侵权纠纷案,您的商标全面保护了吗?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224
       苏泊尔商标侵权纠纷案,您的商标全面保护了吗?       
苏泊尔商标侵权纠纷案。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认定,事实认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使用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要件,不涉及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不适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管辖规定。

浙江苏泊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于2020年5月25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泊尔是中国最大的厨具、厨具、厨具等企业之一,是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安徽省利辛县百日杂店(以下简称百日杂店)销售的产品和产品包装装潢含有苏泊尔系列商标,类似于苏泊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菲亚公司要求责令百日杂货停止侵犯苏泊尔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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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合肥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第三条第二款,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被告百日百货公司的住所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行政管辖范围内,苏泊尔商标是驰名商标。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管辖,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审理。苏泊尔在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如何确定管辖权。
《商标案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驰名商标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认为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不同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案件,驰名商标保护民事案件相对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修正时本条未修改),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为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确定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首先,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当事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为前提。对于被侵权商标,当事人应当提出认定请求,并提交证据证明;二是认定驰名商标是审理案件的必要条件或事实依据,也是保护被诉商标侵权的前提或事实依据。具体来说,所诉侵权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侵犯商标权。即使不认定驰名商标,也足以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保护,因此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三是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即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认定。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只能作为证据,不能直接认定为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认定目的是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除享有对普通注册商标同等保护外,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宽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强度。一是驰名注册商标保护超越其所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扩大到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驰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误导公众的,予以禁止,实现驰名注册商标跨类保护;二是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上。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予以禁止;三是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企业名称上。企业名称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就此提起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在相同或同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构成侵权,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种或同类商品(服务)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不论该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注册商标,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予禁止。根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该类案件不涉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无须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具体到本案,苏泊尔公司所诉侵权商品与该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同类,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苏泊尔”为驰名商标作前提,不属于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应依据普通注册商标保护案件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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