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引起的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对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具体地说,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搭赠是否构成侵权、销售行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是否构成侵权、使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商业名称是否构成侵权、替换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
商标转让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转让费的情形,转让人无法直接申请撤销商标转让,此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完成:
(1)转让方确保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确定有效后,正式向有关法院提出起诉。
(3)等待法院判决生效。
(4)转让方持生效文书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撤回。
在我国,主要有两种商标纠纷:1、商标异议 2、商标争议
一、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
若商标遭到他人异议,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30日内提出异议答辩。流程如下: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
2、通知答辩,被异议人应于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书面答辩。
3、补正(非必经程序)
4、作出异议的决定
二、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 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
1、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或打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由代理机构或亲自寄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商标评审费。手续不全或超过时限的,以及不缴纳商标评审费的,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转送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有权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