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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科普——商标篇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17 浏览次数:455
       知识产权科普——商标篇       
知识产权科普——商标篇
走进市场“锐澳”与“税澳”;“雪碧”与“雷碧”;“云南白药牙膏”与“云南三七牙膏”,相似的名称加上几乎以假乱真的包装,真是好比“李逵”与“李鬼”让人眼花缭乱。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商家为了增加产品知名度,往往投入大量成本,最终却被“李鬼产品”分一杯羹,更有甚者,真“李逵,被假“李鬼”败坏口碑,因此,想要做好品牌。
商标的保护不容忽视!案 例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长春王记酱骨头馆注册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馆服务,其拥有“王记酱骨头馆”图文商标,商标注册证上注明放弃“酱骨头馆”专用权。“王记酱骨头馆”先后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被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长春市知名商标。2017年1月19日,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在经营中发现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王记酱骨”,并且登记成公司名称,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海南东北王记酱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对此,海南东北王记酱骨辩称,其经营范围与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的经营范围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使用东北王记酱骨字号,符合餐饮服务的常规做法,属于合理使用。双方分属不同地域经营,且已经加注了“海南东北”作为前缀,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上述两家餐馆的名称进行区分。此外,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是经依法核准成立的市场主体,海南东北王记酱骨主观上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未经许可使用“王记酱骨”标识,侵犯了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商标专用权。此外,海南东北王记酱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记酱骨”字样,具有攀附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海南东北王记酱骨立即停止使用“王记酱骨”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赔偿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经济损失等3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相 关 法 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科 普
商 标 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商标的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末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自该再标上一届有效朋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
1.使用权
2.独占权
3.许可使用权
4.续展权
5.禁止权
6.设立抵押权
7.投资权
8.转让权
9.继承权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发生商标权侵权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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