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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用尽是什么意思?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262
       商标权利用尽是什么意思?       

商标权利用尽是什么意思?商标权用完,又称第一次销售权用完,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人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后,他人以其他方式再次销售或向消费者提供该商标的商品,或者商标专用人在广告中使用该商标。接下来由心之达商标网为大家分享商标权利用尽的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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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商标通常附着在商品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商品的人享有商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理论,他们有权转卖和处分商品。但是我们知道,在商标法中,商标本身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得到商标所有者的授权或许可。因此,产生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如果允许商标所有者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他处分,会影响商品的自由流通,限制他人的所有权。此外,商品转卖人本身并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来说,商品确实来自实际提供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法律规定,商品首次上市后,转卖人在国内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践中几乎没有相关案例,但与权利的使用有关的反向假冒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在商标侵权事件中,权利的使用必须作为抗辩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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