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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6-18 浏览次数:209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表面上是一个词的区别,但实际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是常见的两种纠纷,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哪些区别呢?


一.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在被争议商标批准注册后一年内。
3.商标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认定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4.商标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批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可能相同或相似
5.被争议的商标在批准注册前没有以同样的理由提出异议,没有进行裁定。


二.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实质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上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本质上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同一或类似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在先注册人的异议。
2.两者的内容不同
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论;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提交的时间不同
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的商标批准注册,即在一年内提交商标注册证书的异议是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交。
4.申请的主体不同
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的原因不同
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的机构不同
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查。
7.商标异议不需要支付费用;商品争议必须支付审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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