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银州说,江秋莲如果不服被驳回决定,还可以在复审阶段针对被驳回理由补充提交相应的证据,若经过复审商标仍被驳回,江秋莲可以在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的三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驳回复审决定书。
除上述商标外,江秋莲还申请注册多个“心之左岸”“左岸之家”,其中多枚商标已注册成功。
此前在回应注册商标一事时,江秋莲曾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别人注册商标后,拿着女儿的名字蹭热度赚钱,只想保护女儿。
裴银州认为,江秋莲申请注册系列“江歌妈”商标,可以预防该商标被恶意抢注,一定程度上避免他人以“江歌”或自己的名字“蹭热度”。
网友对此也纷纷表达各自的意见——“没毛病”“支持江歌妈妈,失去唯一的女儿,这种痛楚,无人感同身受,她做的所有事情,无非是在纪念女儿,寄托一份哀思而已,人总要朝前看,还得好好活着”“她不注册的话,被某些投机的人注册,伤害更大”……
对此,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呼吁,社会公众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恶意“蹭热度”、滥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同时,王正志表示,江秋莲如果出于保护女儿名誉的目的注册商标,该动机可以理解,但某种程度上这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不符。从商标注册层面而言,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脱离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不可能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也背离了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初衷。因此,虽然我国商标法不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以实际使用为前提,但仍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王正志说。
心之达小编转载,心之达商标网在此之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文章,目的是服务于心之达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享受更优质的服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