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查明,“索菲亚”商标具有广泛知名度,2015年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为驰名商标。被告3家公司明知“索菲亚”品牌已经存在多年,仍然恶意抢注系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案商标做出无效裁定后,仍然继续使用并进行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招商,已经构成攀附原告美誉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
海珠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额8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363229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致歉声明。
心之达小编转载,心之达商标网在此之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文章,目的是服务于心之达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享受更优质的服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