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其与公司签署于2013年6月的《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向公司转让3876765注册商标的事项构成赠与,因公司存在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仲裁庭根据《民法典》及《合同法》规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赠与,故向HKIAC做出以下请求:请求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赠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办理2013年6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3876765注册商标的过户登记手续,使所涉商标恢复登记于申请人名下;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与本案与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
心之达小编转载,心之达商标网在此之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文章,目的是服务于心之达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享受更优质的服务。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