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
2.以公民.法人等组织为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构。
4.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内容。
5.以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结果。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9日修订,为商标行政复议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2.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
3.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分别处理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因;复议申请不完整的,限期返还申请人。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未申请。
正如我们所知,如果您对商标有异议,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上述对申请的书写格式进行了一些基本的解释和列出。事实上,商标异议行政复议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在复议过程中,你可能会觉得程序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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