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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冒名转让、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1007
      效力纠纷方面数量最多的是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争议。按照统计,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争议,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冒名转让、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 商标转让中的冒名转让、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       冒名转让,指的是冒用他人名义转让他人商标给行为人自己的情况。18例冒名转让的案例中,有15例最终判决转让,也就是说,大部分的诉称转让为他人冒用自己名义所为的理由都没有获得法院肯定。1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诉称公司印章等资料被非法挪用、持有、使用,其中甚至包括1例是诉称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司公文、印章工具私自转让涉案商标给行为人自己;10例案件则干脆诉称行为人假冒他人印章或签名转让他人商标。然而这15例案例最终都完成了转让,质疑合同效力一方,或者因材料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文书上的签章并非出自权利人自己的真实意思,或者是虽然合同文书上的签章并非出自权利人之手,但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协议书内容,补充协议等,能确定合同双方却有转让合意等种种原因,未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反观转让未获得支持的3例案例,2例经过鉴定得出了文书上盖的印章系伪造的结论,剩下1例则成功证明转让系法定代表人私自所为。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较为类似。无权代理/代表,指的是行为人以权利人名义转让商标给其他人,然而其本身却没有相应的代理/代表权限,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在转让他人的商标。因为在实际的合同中,代理人/代表人并不是真正的合同主体(至少合同字面上是这样),而仅仅是“代他人办事”,所以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笔者将这类情形所涉及的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归入意思表示一类,而非主体资格。无权、越权所做的代理/代表,从真正的合同缔约人——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角度来说,已经超出其意思表示的范畴,所以这类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有效。
无权代理,顾名思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商标转让领域的无权代理,非经实际的商标权利人追认,商标转让是无效的。这里值得关注的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其结果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由本人承担。
代表关系发生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其主要特征体现为代表人作为被代表人的组成部分,其行为被被代表人吸收,代表人的行为被认为就是被代表人的行为,因此法律后果由被代表人直接承担。
无权代表,顾名思义指行为人以被代表人的名义行事,然而其本人并非代表人,或不具有代表权限。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上。无权代表并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关系,独有一种情况例外,这就是表见代表。39表见代表中,如果相对人善意,代表行为将对本人发生效力。
显而易见,无权转让和无权代表的情况下,转让并非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合同无法完成应该是这种情形下的常态,就案例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无权代理/无权代表类型的25例案例中,也仅仅只有6例最终完成了转让,这6例完成转让的案子,除去质疑合同效力一方在证据上无法证明其主张外,涉及的问题就是表见代理/表见代表所造成的第三人善意受让(3例)。对此问题,将在下文将进行重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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