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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和“苏稻”的争斗又起,“并存”的道路何去何从?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929
      近年来,“北稻”与“苏稻”的商标纠纷不断发生。数年前,双方就因“稻香村饼铺”的商标发生争执。事后经过行政无效裁定,一审法院撤消无效裁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历时5年,波折不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被宣告无效。 “北稻”和“苏稻”的争斗又起,“并存”的道路何去何从?       是否可以共存引起争论。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都有“稻香村”相关商标,并在相应的类别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围绕其所拥有的商标权利,双方多次提起无效、行政诉讼,争论不休。
有一个争议来自2017年1月26日,北京稻香村公司援引其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和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以下称“稻香村”)与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以下称"稻香村")商标(以下称"引证"一)"和第3469256号"商标("稻香村"商标"(")向"商标"(""商标)"("""商标)"("""引证)和"""商标经核准的30类粽子、元宵、馅饼、饺子等商品引证一批,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诉争商标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并核准在面包、月饼、饼干等30类糕点商品上使用。新的一年十月十三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批准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
笔者发现,围绕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并存是否会在相关公众中引起混乱,两院意见不一。
原来的商评人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是由专人题写的“行书”字样的引证商标一,长久以来,苏州稻香村公司广泛使用的商标是“稻香村”字,《稻香村DXC及图》是由"DXC"和图形外框组合而成的第352997号。两个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都有不同,双方地域上的差异,两家公司长期共存使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市场分割和市场秩序,这一市场分割与稳定秩序经过长期使用而形成,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所以,此后双方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得轻易改变原商标的表现形式,应当按照各自长期使用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表现形式,或添加更能区分相关公众的因素,使原商标表现形式更具显著性和区别性。在这起案件中,“稻香村饼店”是一家纯正的印刷体,其中文读物“稻香村”与引证商标一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诉讼商标权指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点心产品及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馅饼、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如果准许诉争商标注册,就会打破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和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对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相关公众团体的商标,而公众在客观上已经能够把相关商标区分开来的情况下,相关商标可以共存。在本案中,诉争商标已经被准许注册并大量使用,其与所引商标具有各自不同的消费群体和对象,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标区分开来。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应在已获批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各自的商标,为不同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而非使对方已注册的商标失效。简而言之,两个商标应当同时并存,又可以共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和目标。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的基础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考虑到苏州稻香村公司未在案件中提供诉争商标的证据,故在先商标与本案所涉商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故诉争商标既未使用足够证据,也不能基于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使之与本案所涉商标一存在差异。
划定界限,谋求发展。
品牌近似、相似判别始终是“主”与“客”相结合的综合考虑过程。在近似下,除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和近似程度外,还要考虑诉争商标、引证商标双方知名度状况。与商品类似的商品,除了参照《同类商品和服务范围表》,还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基于这种情况,可以进一步判断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可以共存。"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韩联社介绍。
一审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指出,本案审理考虑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各自的商标发展历史,以及各自的商标使用情况,因此认为应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尽量做到做到有法可依。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尽可能地划分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需要相关主体在“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这两个方面来把握。不要对先权进行过分保护,也无法突破现有的市场格局。”韩增说。
品牌的一端连接着企业,一端连接着消费者与消费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合作,企业的产品和商标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同,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以此为基础,作为两大食品企业,更要关注食品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回馈消费者信任。若双方围绕'稻香村'字样申请注册'新花样'商标,并对对方已注册的类似商标反复提出异议、诉讼等,将对业已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席孙国瑞认为,老字号企业与则两利,斗则伤。有关管理者应具有更宽广的视野,彼此有能力,试着坐下来多沟通,共同把市场做得更大,把产品做得更好,肩上的使命是民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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