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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菜界的海底捞摊上事了!海底捞上门打官司,还索赔100万。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700
      近日,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炒菜行业海底捞宣传被海底捞起诉,索赔100万元。消息曝光后,引起网友热议。 炒菜界的海底捞摊上事了!海底捞上门打官司,还索赔100万。       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被海底捞告上法庭。
根据公开信息,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原名古城保定北斗星餐厅,是河北菜品牌。目前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有30家直营分店,员工1400余人,总营业面积1.4万平方米,年就餐人数600万。曾被中国烹饪协会评为十大中国特色餐厅,是河北省知名餐饮品牌。
2021年2月,小放牛在北京通州万达商场开设了北京第一家门店,但在海报、菜单、座位等众多装修、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网络自媒体等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海底捞标志。
在大众点评平台上,位于北京通州的小牛排名新华街美食热门榜第二。店铺展示的图片中不仅有小牛的名字,还有炒菜界海里捞的口号。
根据底部顾客评论的照片,确实有晒出来的照片显示,该店以炒菜的海底捞为宣传。
对此,海底捞认为,小牛餐饮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一词与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同时,小牛餐饮不当利用海底捞的品牌和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也构成了虚假宣传。所以把它告上法庭。
根据起诉书,海底捞要求法院命令小牛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100万元制止侵权,并在其商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和商店所在城市知名报纸连续发表声明至少30天,消除其侵权的影响。
11月23日下午,据新京报报道,小放牛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并没有率先提出‘炒菜行业的海底捞’,而是客户在评论和反馈中反复提到的。这是对小牛服务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海底捞的肯定。我们从来没有想过故意‘攀附’海底捞,只是提炼客户最感兴趣的内容作为传播点。另一方还表示,海底捞一直是行业学习的榜样,我们愿意跟随海底捞,为客户提供热情的服务,为客户提供良好的用餐体验。
据悉,自2020年5月起,海底捞先后通过公函与律师函沟通交涉,希望公司停止侵权,均未解决。我们欢迎同行之间的交流,相信相互借鉴可以促进行业的进步,海底捞说。但所有的商业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小放牛此前的上诉被法院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裁判文书网,今年10月2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小放牛与海底捞商标权侵权纠纷发布民事裁定。
根据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此前就小放牛与海底捞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裁定,但小放牛拒绝接受,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小放牛公司上诉:
首先,我们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注册。与我们有隶属关系的商店只存在于河北省。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涉及的商店不是我们的下属商店。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不是我们的住所,也不是侵权地,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一审在管辖异议阶段裁定经审查,原告主张被告小牛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店铺海报、菜单、座位卡等装修,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等宣传活动使用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驳回我们的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程序违法;案件未经实体审理先入为主,认定争议事实,违反客观公正,损害我们权利。综上所述,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小放牛说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涉案店铺不是我们的下属店铺。根据大众点评,小放牛(北京首店)地址为新华西街万达广场四楼。
启信宝显示,小放牛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地址为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1号楼4层。百度地图显示地址位于新华西街万达广场。公司法人为张志民,与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最大股东、董事长为同一人。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海底捞公司的起诉,被起诉的行为是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店未经许可经营的海报、菜单、座位卡等诸多装修,以及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等宣传活动中使用的炒菜行业的‘海底捞’标志,并通过色彩、分行等排版方式突出显示海底捞字样,构成侵犯公司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海底捞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包括北京市通州区。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小牛公司一审裁定中规定的法院经审查,原告主张被告小牛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店铺海报、菜单、座位卡等装,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等宣传活动使用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在管辖异议阶段审理实体问题,程序违法。对此,法院认为,内容是一审法院对海底捞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总结,不是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因此,一审法院的程序并非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小放牛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小放牛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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