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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不应该是无边界的碰瓷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浏览次数:829
      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引发的维权纠纷,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26日站出来回应。官方态度可以概括为:维权要理性,收费不要任性。当天下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公开发布道歉信,维权潼关肉夹馍商标,向全国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商标维权不应该是无边界的碰瓷       权利人主动道歉,停止维权,似乎圆满结束了事件。然而,由商标问题引起的类似纠纷并未结束。近日,河南某农村超市因取名人人乐超市被深圳同名公司起诉;昆明6家名为眼镜的餐厅因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起诉。
依法维权还是滥用权利?
上述商标权保护往往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者,从而引起大公司是否利用知识产权敲诈弱势群体的质疑。
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来看,商标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在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既有实体权利,又有主动维权的程序性诉讼权利。换句话说,如果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缺陷而提起诉讼,就不应该被任意贴上滥用权利的标签。
▲潼关肉夹馍协会向全国肉夹馍经营者道歉:立即停止维权。我们的视频/新京报。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仍强调严格保护和快速保护的背景下,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保护自身权利,也是净化市场、维护合法竞争秩序的必要举措。
被告、公众或者主管机关认为有关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通过《商标法》给予的救济程序撤销、撤销或者无效。虽然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可追溯性,但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恶意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此外,如果存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即权利人知道诉讼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权利人期望通过诉讼直接干扰商业竞争对手。如果对方的利益损失,相关受害人也可以获得法律救济。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事案件原因规定》时,就正式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原因写入规定。
总之,在法律对存续商标进行否定性评价之前,商标的法律效力不容质疑。《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认可了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专有权。同时,保护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是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许多自由贸易协定的国际义务。
商业维权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人人乐集团客服人员回复新京报记者,商标侵权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全国很多地方都存在商标维权纠纷。第三方维权广撒网的身影进入公众视野,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商标维权纠纷。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仅可以自己做,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力量。
在律师收费模式下,民事诉讼允许实施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权利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即使在实践中,也发展了特殊的诉讼投资业务,即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支付相关的权利保护费用,第三方投资机构提前支付,案件胜诉和付款后,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与当事人的协议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
无论如何,当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利益深度捆绑时,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发起多起维权诉讼,以获得更丰厚的回报。客观地说,由于诉前法律检索、取证等投入和付出,律师的边际成本逐渐降低,维权利润相对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外包的商业权利保护模式本身并不被法律禁止,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混淆是侵权的关键。
此外,云南眼镜侵犯商标权纠纷和人人乐同名案件均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仅限于批准注册的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造成混淆的,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所以,侵权与否,不仅仅是原告诉状或举证。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确定相同商品、相同标识、类似商品、近似标识、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即使权利人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跨类保护,也不必得出权利人商标在另一种情况下仍然驰名或长期驰名的结论。例如,以他人的人人乐商标为企业名称,只有误导公众,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行为人确实使用了相同的标志,《商标法》还赋予商标使用人正当使用和善意销售等多种合法辩护。如上所述,商标侵权的判断相对专业,要求原被告在诉讼中保持力量平衡。中小企业作为被告,可能缺乏专业力量支持,可以在专业力量的指导下,请求法律援助,争取理性。
如果权利人在多个案件中没有盈利,他自然不会再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放弃答辩,不回应诉讼或匆忙解决赔偿问题,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不利,这将相应鼓励原告维权。
申请知识产权、登记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律不允许恶意诉讼维权获利,当然也不鼓励被告以节奏反对权利人的正常维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判断恶意诉讼的核心标准。
最后,我们不应忘记,知识产权的申请应以善意使用为目的,权利人应当投入时间和精力,认真经营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附带商誉。如果权利人在获得权利后不实际使用和经营,或者只是象征性使用,等待价格出售,或者及时起诉利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比例协调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比例协调是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适当保护和确定赔偿,包括不赔偿。
非法存在的权利要及时纠正,但案件的判决要交给法官,外包的商业权利保护模式可以锦上添花,也可以帮助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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