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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注册“不利影响”条款。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27 浏览次数:767
      许多经营者在取商标名时,总想别具一格,同时有自己的小心眼。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用擦边球的方式获得“特殊含义”的商标,是一条商业捷径。真是大错特错。有些与公益有关的词语,如明星、运动员的名字,虽然可以立即引起公众的回忆,但它也会进入“禁区”。更不用说,许多词汇量都违背了“负面效应”条款。 何谓商标注册“不利影响”条款。       《商标法》中对“不良影响”有具体规定,界定为:“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以权威的身份解释说,什么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危害?它指的是危害我国人民共同生活的准则,也是一段时期社会中流行的一种社会风气和风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有其它不利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它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经典例证如: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注册商标属于“有不良影响”,这肯定会被驳回。
一般而言,涉及“不利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无论哪种诉讼,都是败诉,上诉的案件,法院维持原判的机率非常高,想要获得改判的可能性太小。
这说明,企业经营者在选择商标名称时,对“不良影响”的认识不足,对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尤其是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这一块,仍然还有一部分人存在幻想。其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基本一致。那是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不应凭心意做事。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行业中有关“不良影响”的话题逐渐增多,在“不良效应”条款下,商标折戟沉沙的现象层出不穷,有一件事已成为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条款,这一条款已成为商标法中的“绝对禁止”条款,这一点不容质疑。
虽然目前对商标恶意注册没有相关处罚,即使有处罚也不具有约束力,许多人仍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相信很快就会对这类明显属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注册行为,必将加大处罚力度。因此,今后,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重视“不良影响”条款,并对商标名称是否构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
因此,根据当前的明文规定和案例解读,卓聚知识产权认为,应对“不良影响”做出以下考虑:
一是商标构成要素本身的涵义,即应根据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做出相应的判断;
二是无论是否存在实际损害,只要拟申请的商标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均不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甚至使用;
第三,所申请的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是要区别该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
四是商标申请时,如果只是损害了具体的民事权益,则不能轻易使用“不利影响”条款来禁止其申请行为。“负面效应条款的作用是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限制商标申请人的任意行为,但不得滥用。“负面影响”只适用于社会公益,不适合用来保护个人利益。

最终再次指出,商标申请登记不应想当然,陷入蹭热度的泥沼中,甚至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去博眼球增关注,是自误的行为。尤其在当今的因特网时代,任何一件小事都有可能无限放大,一旦雷雨,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品牌的加持,更是一种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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