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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狗粮”侵权被赔偿。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次数:787
      11月11日是一个被网友亲切定义的“光棍节”,近年来,一种叫做“光棍节”的薯片应运而生,深受年轻人的喜爱。可是问题来了,你们吃的“饭”真的吗? “单身狗粮”侵权被赔偿。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单身狗粮"商标由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身粮公司”)起诉,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利事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突出使用“单身狗粮”字样,近似于原告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同时起诉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上述侵权商品。控方要求法庭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人:“单身狗粮”并非“单身食品”
被告人单身粮公司表示,“单身狗粮”和“单身粮”的商标并不近似,二者的总体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此外,“单身狗食”是商品名,并非商标用途,包装正反面左上角的英文和卡通狗尾纹相结合的标识,属于商标性质,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乐利事公司表示,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薯片,生产内容为薯片,而该商品包装并非由乐利事公司提供,而且受托人的受托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乐利事公司不应负责。
被告人好又多公司说,它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且还提供了商品来源,该供应商也向其发出了公函,表示其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单身狗”和“单身”在意义上没有本质的不同。
审判长陆光怡认为,被控侵权标牌“单身狗粮”所使用的商品薯片,与该商标“单身粮”核定使用的炸薯片属于同一种商品。““单亲狗粮”虽然在字形排列和排列方式上略有差异,但从其含义来看,涉案商品是薯片而非狭义狗粮;原告对“单身粮”,被告对“单身粮”的理解是“人吃的食物”。把表示这个词的意思去掉,把“单身”和“单身狗”比较起来,意思是那些没有家人或者没有跟家人生活的人,“单身狗”是一种网络俚语,它是一种专门用来指那些没有恋爱对象的人,在词义上有自嘲、自贬的意味,但和“单身”并无本质区别。所以,控告侵权标识“单身狗粮”与涉案注册商标“单身粮”构成近似。
被告人单亲食品公司声称,其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单身狗粮”是以案外人拥有的在先合法权利为基础的。有证据表明,被告单亲食品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单身狗粮”标志,最早是在2017年末到2018年初,且涉案“单身粮”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原告“单身粮”薯片上市时间为2017年10月左右,都是在被告“单身狗粮”薯片上市之前。被告人单亲食品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案外人享有著作权的艺术品“单身狗粮”在涉案商标“单身狗粮”注册之前,已在全国各地广泛使用。据此,法庭不接受被告单亲食品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
被告人单亲食品公司主张,包装正面左上角的英文和卡通犬卡通图案组合标志是该商品的商标,但相对于包装正面的“单身狗粮”标识,后一种位置更容易识别,字体较大,并且右上角同样标有“TM”,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必然会将“单身狗粮”标识与涉案商品相联系,确认商品来源。所以,“单身狗粮”标志在客观上已经具备了识别商标的来源功能,被告单亲粮公司的上述抗辩,法院也未予以采纳。
考虑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乐利事公司作为一家薯片加工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告单身粮公司委托的薯片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因此乐利事公司并不承担责任。
已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好又多公司在出售商品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所售商品是一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且好又多公司已合理履行其谨慎义务,本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来源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此不负赔偿责任,法庭接受了判决。
根据该法院判决,被告单身粮公司、好又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被告光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3万余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单身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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