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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注册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侵权吗?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次数:255
      日益活跃的网络和越来越快的消息传递使与企业相关的商标、品牌名称和产品信息以更方便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商标和企业名称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逐渐受到企业的重视。 用别人注册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侵权吗?       有些企业在宣传推广时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而有些企业会通过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名称,从而达到靠近名牌的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那么,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名称的名称注册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因此,注册使用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将该字号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使公众产生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03年2月28日,腾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批准使用信息传输、电话通信、移动电话通信、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获得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
自从腾讯获得第1962827号商标专用权后,通过制作宣传推广等多种方式对腾讯品牌通信软件进行宣传,总投入巨额广告宣传费用。
在此期间,涉案第1962827号商标知名度极高。
2018年8月,腾讯发现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官网首页显示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突出使用腾讯字样。
因此,腾讯起诉山东腾讯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重点是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分析
山东腾讯在官网首页使用腾讯传媒等标志,以腾讯为标志的主要部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者相似。
而且腾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等标识,使公众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标有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是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志侵犯了腾讯涉案的腾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是恶意的,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山东腾讯及其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混淆和误解。
因此,山东腾讯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这种情况,我们知道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在一定范围内并不冲突,但企业不能以注册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容易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所述,企业注册后,应及时注册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品牌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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