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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烊千玺新片刚刚官宣就商标侵权?看看律师怎么说…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347
      根据猫眼专业版的数据,11月1日上午11时许,吴京、易烊千玺主演的电影《长津湖》累计票房超过54.99亿元,成为2021年全球票房冠军。但是,第七穿插连的故事还没有结束——10月28日,《长津湖》片方在微博上官宣:第七穿插连的战士们将面临新的任务,这次他们将去更加艰难的战场,接受更加残酷的考验。这是当时美军撤退路线上的咽喉——水门桥。影片还发布了新片《长津湖水门桥》的第一张海报。 易烊千玺新片刚刚官宣就商标侵权?看看律师怎么说…       这个消息一出,就引起了不少观众的热议。有网友发现水门桥商标多年前注册,个人和公司今年10月仍在申请注册水门桥商标。长津湖的水门桥会受到影响吗?
天眼看到,有4个关于水门桥的商标显示已经注册,国际分类为食品、饲料种子、方便食品、餐饮住宿。最早的水门桥商标于2014年申请注册,其余在2016年申请。此外,国际分类为酒、广告销售、教育娱乐、通信服务的水门桥商标显示为商标申请中和等待实质性审查,申请时间为今年10月以后,这样的时间点注册,也让很多网友质疑这显然是蹭热点,碰瓷。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热播的《长津湖》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长津湖作为商标也已注册。据悉,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了长津湖商标注册申请,并于今年7月14日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外的电影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所知的外国地名。没有其他含义的,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以长津湖为电影名称,是对电影讲述的故事发生地点的描述。事实上,它并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表示,商标的专有权以特定注册商标和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准,以项目为准。从目前类别来看,这些商标与电影的制作和放映无关,不影响电影的传播和使用。
黄春海认为,作品名称作为影视作品和艺术作品,在著作权上能产生一定的法定权利吗?现在一般认为现在的艺术作品名称太简单,没有表达完整的思想,一般的作品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一部作品取了一个名字,其他艺术作品也可以取同样的名字。
此外,商标的服务类别涉及文化娱乐领域。如果有人或企业在这一类注册,可能会对以后同名的影视剧和影视创作活动产生一些冲突,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目前艺术作品一般由著作权保护,涉及的侵权都是著作权。黄春海还提到,文化创作也是一种特定的商业活动。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名称作为商标,与他人之前注册的商标发生权利冲突,不排除商标侵权。黄春海说,影视行业可以提前布局商标。其实布局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期推出周边产品做准备,或者防止别人以后蹭片名热度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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