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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智高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碰瓷系列诉讼。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686
      近日,老牌文化玩具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838980)广东高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智公司)遇到麻烦:在颜料方面拥有高智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杨,先后在广州天河、东莞石龙、佛山禅城等地对高智公司的学生艺术颜料盒产品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诉讼目标不大,但数量多。都是以高智公司相关产品的当地经销商为第一被告,以高智公司为第二被告,严重影响了高智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司形象。 新三板企业智高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碰瓷系列诉讼。       关于此次遭遇的一系列诉讼,高智公司负责人表示,高智公司作为文化创意领域的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受害者。涉案商标被起诉的水彩颜料盒产品。早在杨抢注高智商标之前,高智公司就已经大量生产和销售了。在此期间,高智公司的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不断进行。杨在商标注册成功十年后,提起了这一系列蚂蚁搬家的碰瓷诉讼,显然是在寻求正常市场经营行为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涉案商标注册人在注册9年后开始维权。
据悉,此次提起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的杨某,于2008年5月申请了智高ZHIGAO商标,并于2010年6月21日获批注册。注册商标号为第6732415号,批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包括颜料、着色剂、绘画铝粉、防挥发水彩颜料等。
2019年5月,杨拿到注册商标9年后,开始维权。他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广州、佛山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因为智高文具产品一直在市场上正常配送,所以很容易获得相关的销售证据。相关案件立案后,移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智高公司接到调查通知后,向行政部门提交了注册商标前生产经销的相关证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受到处罚。
2019年6月,杨就商标侵权纠纷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志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声称高智公司的行为给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在杨起诉的同时,高志公司以确认商标不侵权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案件受理时间在后面,要求统一到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高志公司指出,其水粉颜料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在文具产品中合法使用自己的高志商号和高志图形商标。涉案产品在市场上分销多年,早于杨抢注涉案商标,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经审理,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智高辩护理由不成立,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0万元。之后,高志公司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智高表示,被诉产品将于2004年开始产销。
高志公司对杨的维权行为和相关法院的判决感到非常委屈,因为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大量相关的在先使用证据,没有被法院认定和采纳,包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书面证明。
据悉,智高公司在案件辩护意见中提出,成立于1998年3月,前身为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1999年12月,智高公司在第16类注册了第1340418号智高商标,批准类别为学生尺.朱印油等,随后先后注册了智高、ZHIGAO、智高图文等一系列商标。早在2008年12月,智高ZHIGAO图文商标第1230323.35409592.1340418号就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持续下去。涉案侵权产品水粉颜料盒,属于智高文具系列产品,自2004年起在公司系列产品中得到广泛应用,远远早于杨涉案商标注册时间,相关产品不仅在国内销售,而且在国外展销。
根据高志公司提供的东莞市政府部门证明,经核实,该企业于2008年申报了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项目。该项目名称为‘2007年洛杉矶国际办公用品展览会’,实施时间为2007年6月。参展产品为水彩颜料、笔盒、彩笔等。,参展品牌为高志ZHIGAO品牌。同一证明还规定,2008年11月也是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的项目,是参加08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的项目,时间是2008年10月,参加的产品是文具盒、文具、水彩颜料等。参展品牌为智高ZHIGAO。
与此同时,智高公司还提供了大量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在水粉颜料方面的先用证据。包括:2004-2010年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应销售清单原件,多达100页,明确规定纳税产品包括水粉颜料;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高智公司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商品条码备案》中,10个商品条码备案名称均为高智干水粉颜料。
智高公司还表示,杨的注册商标是第二类工业原料,智高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水粉颜料盒应属于第16类学生文具。两者的销售渠道和用途完全不同,不可能重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基于尼斯分类第9版)》中注明了第二类商品的翻译部分,这一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产品。并且强调特别不包括颜料盒(学校文具)(第16类)。
智高公司向媒体强调,自己公司销售的被诉产品属于颜料盒+颜料的组合套装产品。虽然产品标有水粉颜料,但实际上主要部分是水粉颜料盒。高志公司早在2007年就申请了颜料盒专利。配料为水粉颜料,相关商标也标在颜料盒外包装上。公司在第16类文具产品中拥有合法授权商标。颜料盒中的配料颜料没有标注所涉及的商标,颜料也不是高智公司自己生产的,而是为了匹配需要,合法采购给第三方公司,有合法来源。
专家认为,司法认定智高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值得商榷。
媒体就智高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咨询了相关专家。相关专家认为,从三个方面来看,高志公司是否构成司法判决中的商标侵权是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不混淆的原则,宽容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引领行业发展的市场主体。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胡认为,从销售渠道来看,高志公司涉案侵权产品与其系列文具产品渠道一起销售,其销售渠道属于文具系列,不会与涉案注册商标所在的第二类工业原料颜料混淆。原告涉案商标商誉没有故意,不应视为侵权。与此同时,智高公司在文具类上有合法注册的商标,因此在颜料盒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消费者首先感兴趣的是它的外观包装,颜料隐藏在包装盒中,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关键。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合法来源,让消费者快速识别。如智高公司未在具体颜料上标注所涉及的商标,且颜料有其他合法来源,则完全可以侵权和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欧博士认为,从高智提供的证据来看,至少从2004年开始,高智公司已经生产和销售学生文具和颜料产品,并在国内外参展。这些材料已经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应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并且这些证明并非孤证,而是可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销售清单、商品条码备案等相互印证,形成强大的证据链。有关法院在否定这些证据构成的证据链的法律效力时,不应机械地逐一排除,而应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企业来说,能找到15年的使用证据,已经很不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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