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资讯 > 鸿蒙商标,华为公司第9类拿下和第42类败下

鸿蒙商标,华为公司第9类拿下和第42类败下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9-02 浏览次数:955
      我们知道鸿蒙操作系统指向华为,但官网只用HarmonyOS,绝对没有鸿蒙这个词。当搜索引擎搜索鸿蒙二字时,鸿蒙二字指向HarmonyOS官网。鸿蒙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中,核心是第9类和第42类,而华为首次提交鸿蒙商标注册是在2019年5月20日,虽然比其业务发展早,但比其他业务发展晚。华为蒙第9类和第42类商标注册事务中,华为花了两年多的时间,与其专利事务处理能力相比,略逊一筹!到目前为止,两类鸿蒙商标都有一个结果:第9类获胜,第42类失败。 鸿蒙商标,华为公司第9类拿下和第42类败下       依靠商业手段拿下第九类。
鸿蒙第九类商标(不包括近似商标)的最早注册申请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
上图显示,华为科技有限公司是11948206号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但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不是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原商标所有人。
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的35311919号商标也不是,只有2019年5月20日申请注册的38314938号才是华为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人。
仅表明华为已获得第9类鸿蒙商标,两个商标的转让公告日均为2021年6月6日,转让方为厦门紫气设备有限公司..
在过去的两年里,华为使用了许多商标法律手段,包括撤销和异议,但面对合法的法律权利,华为只能通过商业手段解决。
厦门紫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转让上述两个鸿蒙商标后,于219年12月9日为自己准备了一个好的商标,即紫光电器商标和图形商标。
依靠法律手段击败第42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京行终3830号判决,驳回原告(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认为截至原审,引用商标一(892320号)、二(1002420号)为有效商标,构成争议商标注册权障碍。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标。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所以,被告决定认定不当,给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其中引用商标二的商标所有人不是素食者,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只处于防御地位而不行使商标维权,是等羊养肥吗?
但为了避免商标法漏洞被钻,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将在一定间隔内申请注册鸿蒙相关商标,表现出温和的攻击性。
在第42类鸿蒙商标事务中,华为投入的法律手段远远超过第9类,甚至是商标代理机构的马甲公司,结果却是最不利的。
获得第9类的华为公司也没有使用鸿蒙商标,一切都是因为华为HarmonyOS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能完全覆盖第9类,第42类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标类别,现在第42类鸿蒙商标已经有了终审判决,华为公司是否会回到采取商业手段来解决?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就找心之达商标网。今天心之达商标网小编分享了鸿蒙商标,华为公司第9类拿下和第42类败下。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大家有其他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心之达商标网,心之达24小时专业顾问为您服务、快速找到您满意的商标、特价商标转让价格低至1999起,心之达商标网一站式商标平台,海量商标资源供您选择,选出您满意的商标。

鸿蒙商标,华为公司第9类拿下和第42类败下-心之达
客服专线 028-8546-5648

工作时间:09:00 -22:30

联系手机:18011342009

关注我们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心之达公众号

申请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6-2021 成都之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蜀ICP备09001588号-2 客服邮箱:zerdoortm@163.com 或致电:028-85465648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