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举报的山东这家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色童年”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饭店、酒吧、茶馆、服装设计、摄影等。2013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详细调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摄影城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在我国商业传统上,很多商店、饮食店、服务门店的门楣牌匾只写字号,一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店名名称牌匾。本案中,摄影城将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金色童年”以及行业和其经营特点“儿童摄影”作为其门头(牌匾),应当认定为是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的适当简化。
所以此案件告知我们,未经许可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要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金色童年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成立。次数的案件,对以后类似案件将是以后作为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