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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和个体门头相同,是否坐实了商标侵权行为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31 浏览次数:1113
      企业商标和个体门头相同,是否坐实了商标侵权行为?前不久,山东一家公司向该局举报称,江宁区有一家儿童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们持有的商标“金色童年”的专用权,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查处。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发现,该摄影城是2003年11月18日经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核准名称为“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多年来,该摄影城一直在使用这一名称经营。2013年1月,该摄影城制作了“金色童年 儿童摄影”(8个字大小一样)牌匾作为其店堂门头,并于同年3月将上述门头照片发布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广告宣传。 企业商标和个体门头相同,是否坐实了商标侵权行为       
而举报的山东这家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金色童年”及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饭店、酒吧、茶馆、服装设计、摄影等。2013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详细调查、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摄影城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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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摄影城使用的像袋上标注的是“南京市江宁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等文字,而且这几个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完全一样,并无将“金色童年”突出使用,店内装潢也没有“金色童年”字样。摄影城的门头中虽然包含了他人的注册商标“金色童年”,但因该摄影城从事的是儿童摄影业务,起字号为金色童年符合日常惯例和逻辑,主观上并无利用和误导故意,也没有侵害他人商誉的故意。更何况,摄影城的名称在2003年已经获得合法许可,距今已达10多年,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本行政区内的客户,没有证据证明该区的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摄影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在我国商业传统上,很多商店、饮食店、服务门店的门楣牌匾只写字号,一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店名名称牌匾。本案中,摄影城将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金色童年”以及行业和其经营特点“儿童摄影”作为其门头(牌匾),应当认定为是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的适当简化。

      所以此案件告知我们,未经许可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要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金色童年摄影城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成立。次数的案件,对以后类似案件将是以后作为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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