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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商标侵权索赔。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30 浏览次数:315
      7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及华谊商标的处罚性赔偿案。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此案中,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以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为由,将位于辽宁省本溪市的平山区时代华谊电影城(以下简称时代华谊电影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起诉上海浦东法院。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符合处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被告时代华谊电影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93.5万元。 华谊商标侵权索赔。       华谊兄弟起诉索赔400多万元。
根据原告,华谊兄弟公司拥有华谊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长期经营中,在电影娱乐业界与该标志和尺寸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从2010年6月开始,该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大城市开设电影院。
但被告时代,华谊影城在其经营场所和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华谊、华谊影城等字样提供观影和餐饮服务,并以本溪华谊国际影城的名义,在大众点评网等多个平台上进行宣传、销售,影院规模较大,票房收入较高。收到原告律师函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直至案件审理中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名称仍未发生变化,具有明显的侵权意图,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进行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主张处罚性赔偿4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
时过境迁,华谊影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它只把华谊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没有把它作为商标使用,而且它的运营时间短,投入成本高,收益少,没有利润。与此同时,影院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收益的获取与影院名称无关,因此使用华谊并没有给它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收益。
汉涛公司辩称,它只提供网络信息展示服务,收到通知后立即将相关内容下线处理,不应负责任,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庭:情节严重,恶意侵权,判处三倍罚款。
经审理,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电影制作与电影放映行业上下游关系密切,原告涉案商标华谊知名度较高,被告在其服务中使用该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在线浏览微信公众号,网上购票,进入影厅观看电影,餐饮消费时误以为它与原告公司有特殊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因此,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时代华谊影城认可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信息系统由其上传,汉涛公司已按原告通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因此对原告对汉涛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时代华谊影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尺寸使用,具有明显附着营业权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引起了公众的误解,认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除了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外,由于被告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还应予以处罚。对于处罚性赔偿的基数,由于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和被告的实际利润难以确定,因此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在本案中,被告举证了类似影城品牌特许经营的收费模式,主张以其基本特许经营费5万-10万元计算特许经营费,原告承认特许经营模式和基本特许经营费,但商标许可使用费也应考虑特许经营模式下的票房、餐饮佣金等因素。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实施侵权的持续时间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并根据被告的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确定三倍的处罚性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华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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